2020-08-04 17:43
请问方块村四组,军久路那里,是否有棚户区改造或者其他建设计划?
2020-08-04 09:33
烦请转接房管局、市场监管局、发改委、消协等谢谢!
投 诉 书
被投诉人(单位):湖北银冠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0716-4781999(开发商) 18986126111(销售员)
请求事项:请求湖北银冠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全额退还就荆州市开发区江北大道银冠名城项目2栋1204号商品房所支付的购房定金共计20000元整。
投诉事由:
本人于2019年10月22日在湖北荆州银冠名城售楼部看房,在销售经理的介绍下通过支付宝交了两万元的认购定金,但是在签预售合同时,他们拒绝将跟介绍的就小孩读书问题等承诺签入补充协议里,后面针对楼盘的宣传介绍做了调查,发现他们很多话都是虚假的,他们楼盘后面根本没有属于他们银冠名城的地了,就现有的一块地。最重要的是我手机地图发现他们楼盘附近有个殡仪馆,就该问题咨询销售经理,他矢口否认,还保证说有的话怎样怎样,但我亲自去证实却是有的,还有就是说他们楼盘后面会有碧桂园和恒大这样大型的开发区过来开发等,如果这个房子的介绍信息都不能兑现那我买这个房子还有什么意义,我们想买一套房,在这个城市定下来,继续努力工作,推动这座城市的快速发展,而且我们只是想拿回自己的钱,并没有对开发商造成什么损失,开发商却一定要扣留我们的定金,2万元对开发商来说不算什么,但对我们来说是辛苦一年才能省下来的工资。为什么他们欺骗在先,却要我们赔偿。 就因为他们财大气粗请得起律师可以明着欺负老百姓嘛。对于他们这种欺骗,深深伤害我购房及居住的欲望,所以我要求退房退定金。
理由为:
1、开发商并未按照国家规定在认购房屋之前,向本人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等告知、说明义务;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办法》要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应当对事关购房者权益的一些重要内容必须进行明确,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合同之前向购房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采取预售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2、涉嫌未明码标价的违规行为,在售楼处现场醒目位置并未将所售房源所有的价格进行公布,也未出示公证过的一房一价表给我们参考,只是口头告知我们只剩哪些房源,我们选中房源后,销售员口头进行报价,然后在纸上进行优惠计算,而是去办公室交钱时销售员拿了一张打印的价格纸,而且这张开发商自制的价格纸上显示的价格与房管局申报的价格并不一致,现场未对已售的房源最终的成交价格进行公示。根据《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六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第七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第九条,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第十二条 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的规定,这已经涉嫌未明码标价的违规行为。
3、涉嫌虚假宣传及欺诈的违规行为,因为我们买房是用于家人居住以及解决小孩的上学问题,所以房子的户型和学校问题、周边规划对我们来说至关重要。谈到学校问题时,我们多次向销售员反复确认小孩不转户口是否能在此上学的问题时,均得到销售员说可以找领导解决孩子入学问题的肯定答复,我们当时信以为真,这点是促进本人交定金的直接因素。但后来我们要求在合同及补充协议上对入学承诺进行添加被拒绝,也没有任何形式的约定,既然无法保障为什么拿来进行宣传,这明显属于典型的欺骗消费者支付预付款的欺诈行为,这是其一。其二,他们在销售时介绍房子额外还赠送11平米,售楼处的户型广告也是这么宣传的,当时对此宣传比较满意,对于我首次买房,这样的确实可以花少量的钱来达到理想的效果就交了定金签了协议。后来通过得知得知所谓 “赠送面积”是入户花园和阳台在国家规定中本身只计一半面积,所以不存在赠送,销售员却说成是赠送,根据规定根本没有赠送这一说。不符合实际的事情就拿来诱导购房,已经涉嫌虚假宣传的违规行为。其三,销售员介绍楼盘后面还有三百亩地都属于银冠名城,后期还有房子开发,我对周边环境不了解所以也就信了,但事后针对此事向规划局和县政府的工作人员咨询被告知没有这样的事情。其四,宣传碧桂园和恒大也会来开发,以借助其他品牌入驻为噱头吸引购房,而这些品牌至今还是莫须有的存在。其五,开发商在广告上大肆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银冠名城沿北京东路行驶,10分钟抵达北京路燎原、15分钟抵达沙市北京中路商业中心。银冠名城向北沿沙公高速或上海大道行驶,15分钟都可以快速直达荆州火车东站及荆州新飞机场,便捷而适度的黄金距离,静谧宜居。银冠名城向南行驶15分钟过长江公铁大桥可达公安县城、15分钟内动车可达蒙华铁路公安、石首火车站。银冠名城西边行驶15分钟到达国家级重点打造的荆州港口新城。东西南北迅猛发展,银冠名城位居核心地带,造就银冠名城无限升值空间!”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第二条“(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的规定,销售员及开发商的行为已经涉嫌虚假宣传及欺诈的违规行为。
4、涉嫌存在故意隐瞒周边环境及对继续购房是否进行的不利因素的违规行为,在咨询时我明确告知销售员买房是用于居住,介绍中销售员并没对周边的情况做过多的介绍,只是和我说房子怎么好怎么好,后来就再没有提起,我在对周边环境不了解的情况下进行了认购。但我事后得知附近是殡仪馆,针对此事向销售经理进行咨询核实时,对方说只是有个墓地,我们这才知道竟然还有墓地,其对殡仪馆一事矢口否认,还说保证没有。但我们不放心所以去实地进行了考查,发现真的存在殡仪馆,导致我们不想要这个房子,也让我对该开发商的信誉度深感怀疑,宣传时的形象也是大打折扣。本来买这房子的事够操心的,现在还出现这样的问题,千辛万苦买的房子,却不能安心居住,所以我已经决定不再购房。这明显会给自己产生心理阴影,对自己的认购决定起至关重要作用的因素,销售员却只字未提,在售楼处现场也没通告,这已经直接导致我对此房失去了购买的不利因素,
此外,销售员在介绍中对于房子的公摊面积只字未提,包括认购书和置业计划书,也未对公摊面积进行标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的规定,已经涉嫌隐瞒对继续购房是否进行的不利因素的行为,已经违规。
5、涉嫌唆使造假流水及假收入证明向银行骗贷的违规行为,谈到贷款问题时,我们提出银行流水可能达不到贷款审批要求的问题,销售员却说可以找专门的人做一份流水,收入证明可以直接找亲戚朋友的公司盖个章。我事后咨询专业的人士知道不是真实的贷款,通过这样的行为向银行申请贷款属于诈骗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10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经过朋友教导以及与家人商量,我意识到这样做的后果很严重,有违法骗贷嫌疑,会被追究法律责任,所以我就不敢继续购房,这种行为的后果虽然还没有发生,但已经出现苗头。作为开发商出来的员工,不但没有及时指出问题,反而唆使并协助本人作假骗贷,实在是感到后怕。根据我国《刑法》第193条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或虚假的证明文件、以及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即构成贷款诈骗罪。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款明确规定了,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此种解除系法律赋予的权利,无需对方同意即可履行的法定解除权。
6、涉嫌偷面积的违规行为,销售员介绍房子有11㎡赠送面积,而对于我首次买房,这样的确实可以花少量的钱来达到理想的效果就交了定金签了协议,但事后查询相关的信息才知道根据建筑管理办法规定,入户花园和阳台本身只计算一半的面积,所以不存在赠送,已经存在偷面积的违规行为。而偷面积带来的隐患会对后续办产权证过程中,若购房合同里没有将赠送面积算在内就很难办下产权证,另外一旦“赠送面积”缩水或出现质量隐患、产权纠纷,遇到拆迁、出售、继承、评估、抵押等情况时,消费者将无法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其次,未来“赠送面积”发生重大安全隐患、事故都将得不到法律支持,即使“赠送面积”写进合同附加条款,也没有法律效力,已经涉嫌偷面积及唆使违章改造的违规行为。
7、涉嫌不具备销售资格就收取费用的违规行为,该项目2期于2018年9月25日开盘售卖,预售许可证于2019年1月11日才获取,而在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是不允许收取费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第二条“四)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的规定,这样的情况下是属于不具备销售资格,所以已经涉嫌不具备销售资格就售房的违规行为。
8、虚构原价价格欺诈,开发商使用“原价”字眼标示商品房价格,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例解释意见的通知》,“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商品房由于其特殊性,每一套房源都是不同的商品,不存在法律概念上的“原价”,因此商品房经营者不应当使用“原价”等价格术语标示价格,同时,“原价”高于本楼盘其他相似房源在促销活动前七日内的最低交易价格,该行为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9、涉嫌存在霸王条款的违规行为,在签认购协议时并没有让我有时间去仔细阅读认购协议条款,只是催着签协议,事后才发现存在很多不合理的条款,多个条款都是在撇清开发商自己的责任,加重购房者的责任,而认购协议本身就是合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与一般的合同条款相比,突出特点是格式条款的事先确定性、不可变更性以及承诺的无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的规定,该行为已经涉嫌霸王条款的违规行为。
10、涉嫌拒绝添加购房合同补充条款的违规行为,在规定的签约时间里要开始交首付,根据了解,售楼处在开盘的时候,就必须要将购房合同的样本进行公布,销售员必须要对购房者进行讲解,包括销售管理办法等,这都是开发商的义务,然后我提出将相应的条款进行明确并补充到购房合同的补充条款里,然后销售员却说这购房合同是统一的,不能做修改之类的,最终就是拒绝添加任何一条合理的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的规定,合同搓商不一致不是当事人双方的事由,买受人是可以要求授卖人将购房所有款项进行全额退还。
以上诉求均有录音、图片、协议为证。基于以上原因,为了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特此提起投诉,望有关部门领导能够帮我协调处理,要回购房定金共计20000元整。
2020-08-03 15:59
自去年时代广场小区换了物业后,新的物业公司未经全体业主同意与商讨,开始在公共道路上设立阻碍,建停车场并派保安收取高昂停车费。小区停车场系公共区域,收不收取停车费,业主有知情权和决定权。物业滥收停车费,给居民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
2020-07-31 09:11
人信千年美丽桔树院9栋房屋外墙渗水,且有脱落隐患。现要启动9栋维修基金只维修1单元一面墙,其他3个单元不维修。家中渗水严重发霉影响身体健康。希望政府能解决。
2020-07-30 16:42
房子位于孝昌县发展路福禄城小区二期,房子于2018年办理燃气,并交于小区2300元安装费,合同上面清楚的写着包燃气入户,网上也明确的说了从2011年已取消燃气入户费,小区违规收费。后经调解,小区同意退还燃气安装费,但是现在小区强硬要求我们同意抵消物业费。我不同意抵消物业费,只想要回我们的燃气安装费。
2020-07-29 17:00
孩子上学不方便 ,每次过桥人多车多又远,很不安全。几年了还没动工。
2020-07-29 15:20
本人却xx,女,57岁,荆门市栗溪镇金华村四组村民,独自一人抚养三个子女成年,为了孩子能成人,多年来一直在武汉打工维持生活,即使政府出台低保和精准扶贫政策,也从未找过政府麻烦,一直自力更生,可就是我这样的通情达理,却越发备受欺压。我村的村民刘代明私自砍伐我林业证范围类的5亩山林售卖为自己谋取利益,并据我山林为己用,擅自在我山林上建立养牛场,多次沟通未果并被其恶意警告。求助于村委会,村干部说他也不知情,劝我与其和解,很多干部通过各种途径也劝我私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村民没有采伐许可证是不能大面积的采伐林木的,盗伐的林木或者其变卖所得,应予以追缴,属于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返还原主,更何况还据别人山林为己用。
2020-07-29 10:49
沙洋建设街垃圾中转站扰民已长达数年,作业机械和清运车噪音震天,臭气熏天,粉尘污染,座落在商业街的居民楼早点铺药店熟食店超市中间,不仅影响了周边商铺的正常经营,更对周边住户的生活质量造成了严重破坏,希望县政府切实拿出整改意见和行动。
2020-07-28 09:18
吴店镇什么时候修二桥或外环?主路天天堵,人车抢道。
2020-07-27 15:02
仙桃至洪湖、监利铁路2015年就获得国家批准,5年过去仍未动工,该项目在国家路网中仅作为地方城际铁路建设,铁路投资体制改革后,此类项目国家不参与投资和运营,由于投资大、效益差,若全部由地方投资、建设、运营,研究机构测算,将面临长期巨额亏损的严峻挑战,目前,该铁路仍为断头路。
洪湖、监利两市是闻名全国的湘鄂西革命老区所在地,至今未通一条铁路,是湖北省的铁路盲区,极大的限制了两地经济发展。两地人口近260万,目前出行都要去湖南岳阳转车,极其不方便。
近闻我省正在努力构建“四纵四横四斜”高铁骨架网和武汉通达10个方向的高铁通道。仙桃至监利铁路仅为200㎞/h标准,远不能满足今后经济发展需要,建议将此项目纳入武贵高铁的一部分,提高建设标准至350㎞/h,避免今后建成即落后和断头路局面。
该项目作为武贵高铁通道,线路最优、里程最短、投资更少,且没有重复建设之嫌,易获得国家支持和批复,不仅能解决武贵两大城市及两湖平原人流物流,加快中部地区发展,同时对覆盖高铁空白区,带动高铁周边县市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